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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文秘站 | 编辑:应用员 2009-5-4录入 | http://www.cnwmz.com |

导词:创业 贷款 小额 担保 职员 就业

。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第二次贷款,继续给予50%的贴息。
10、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延期期限。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期限到期后,经审核同意贷款期限可再延长2年。
11、降低反担保门槛。经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经创业专家组评估推荐,可取消反担保。
12、进一步扩大小额货款财政担保基金容量。在市本级已建立10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基础上,每个区建立不少于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注进到市级担保基金中,依托市小额担保贷款操纵体系自主运作。每个县建立不少于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各县区小额货款财政担保基金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今年9月底前到位。并按照本意见要求降低贷款门槛,进步贷款额度,建立信用社区,进步还贷率,并按规定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奖励机制。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3、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培训补贴范围由下岗失业职员扩大到城镇“零就业”家庭职员、“低保”家庭职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残疾职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职员、被征地农民及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经费从再就业培训资金中列支。
14、建立创业引导性资金。各级政府财政部分要在年度预算内安排专项经费,用以引导、鼓励和扶持市民的创业活动。创业引导性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发创业项目、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加强跟踪扶持、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等创业服务工作和创业推动工作项目。
15、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对创业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并成功创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职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职员就业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6、实施创业工作奖励制度。对各类创业成功,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个人报请政府授予有关荣誉称号并予以物质奖励。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在意见执行过程中,假如国家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则执行新的政策。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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