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立健全创业帮扶体系,完善创业帮扶机制。
1、放宽创业扶持对象。有创业愿看和具备创业条件的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职员、“零就业”家庭职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及残疾人等就业困难职员,均为鼓励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
2、建立创业服务机构。市、县(区)都要建立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并同一名称为XX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可依托劳动保障部分所属公共就业练习机构加快成立,提供本级示范性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到2008年底,各县(区)都要完成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3、建立专家队伍。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要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财政、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政府部分工作职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有关职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到2008年底,各县(区)都要完成创业专家队伍组建,并开展创业指导活动。
4、开发创业项目。各地要加快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为创业者提供突出本土化、投资少、见效快、市场远景好等特点的创业项目服务。到2008年底,各县(区)都要建成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免费对创业者开放。
5、加强跟踪服务。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自主创业人才库,跟踪了解创业者企业开办和经营情况,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并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引导创业者成立或参加创业联谊会,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
6、加强创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分要吸收社会各类优质资源参与培训,督促定点机构按规范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并将学员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和带动就业等情况纳进培训效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部分核拨培训经费补贴的参照依据。
二、加大创业贷款支持力度。
7、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在原下岗失业职员的基础上,放宽到有创业能力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和返乡创业农民、自主创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8、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额度由2万元放宽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贷款不超过5万元把握。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职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公道确定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9、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对下岗失业职员初次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城镇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初次贷款及下岗失业职员第二次贷款,由财政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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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应用员 | 写于:20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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