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手足口病是严重威胁儿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传染病,卫生部将此列为丙类传染病管理,2008年我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根据疫情监测和局部疫情报告,今年手足口病疫情有所抬头,为进一步加强全省2009年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最大限度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领导。面对春节返乡高峰和春季的到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警惕性,最大限度减少发病率,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二、继续严格实行分级救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手足口病分级救治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疗指南〉(2008版)的通知》(卫发明电[2008]29号)要求,各乡镇卫生院对发现符合临床表现患儿做好登记后,立即送往县定点医院(以下所指定点医院均为2008年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截留病人;各县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一般临床表现病例;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重症病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检查和指导,确保诊治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如因医疗机构转诊不及时延误患儿病情救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医护人员培训,提高诊断和鉴别诊断能力。各市要结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疗指南〉(2008版)的通知》(卫发明电[2008]29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市级医疗机构和所辖各县(区)、乡镇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各省级医疗机构要组织相关科室学习有关文件和诊疗指南,所有接受培训人员要熟练掌握手足口病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物理学检查、临床诊断、留观或住院指征、小儿危重患者的早期发现、临床治疗方法,切实提高诊断和治疗水平。
四、健全院内会诊和院间转诊机制。各医疗机构对于疑似手足口病例要及时组织院内会诊或请院外专家会诊,对符合留观指征和住院指征的确诊病例应立即将患者转至县定点医院,对危重症患者应立即转至市级定点医院。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不准截留病人,县级以上定点医院不准拒收病人。市级定点医院确需转诊重症患者的,就近转诊至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向厅医政处报告派省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前往指导救治;危重症患者原则上不转至外省救治,患者家属坚持转外省要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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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卫 | 写于:2009-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