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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控制腐败犯罪的分析思考

文秘站 | 编辑:心里医生 2009-11-26录入 | http://www.cnwmz.com |

导词:腐败 司法 社会 本钱 刑罚 犯罪分子

而能够正确、及时地揭露、证实和惩办腐败犯罪。另一方面,对腐败犯罪的司法控制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因而相对于社会控制而言具有更强的控制能力。侦查机关等国家专门机构通过国家和法律所赋予的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和执行权,在惩办腐败方面可以起到吹糠见米的效果。

第二,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迫切需要加强司法控制。社会控制作为一种治本之策,其控制腐败犯罪的功效需要长时间的积累才能够得到完全展现。而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腐败犯罪仍然比较猖獗。中共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所作的报告中指出:“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同党中心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看还有差距。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比较严重。有些腐败现象仍然突出,有的甚至还在滋生蔓延。有的地方和部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题目还相当突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和弄虚作假、浪费浪费行为相当严重。”显而易见,在腐败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我国迫切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腐败犯罪的滋生蔓延。而同社会控制相比,司法控制显然更能满足这种需要。

第三,通过司法程序,可以增加腐败犯罪的本钱。根据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加里·s·贝克尔的本钱与收益分析理论,人类行为蕴含着效益最大化的经济性动机,即尽量以最小的本钱换取最大的收益;当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本钱时,人们的动机就会转化为现实行为。根据上述理论,犯罪分子是否实施犯罪,往往就是权衡本钱与收益的结果,即当犯罪分子以为实施犯罪所承担的本钱小于犯罪所得时,很有可能铤而走险,从而走上犯罪道路,而当犯罪分子以为实施犯罪所承担的本钱大于犯罪所得时,一般不会轻举妄动,从而放弃实施犯罪的动机。相对于普通犯罪而言,由于腐败犯罪属于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通常具有良好的素质和较高的社会地位,因此,腐败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之前通常会更加理性地权衡腐败的利弊得失。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要想控制腐败犯罪行为的发生,就不能不想方想法增加腐败犯罪的本钱。而相对于社会控制而言,司法控制显然更加有助于进步腐败犯罪的本钱。究竟,刑罚是国家在和平时期对犯罪行为作出的最强烈的一种反应;而在整个法律制裁体系中,刑罚也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制裁措施。

第四,通过司法控制腐败犯罪,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突破口。司法控制是一种最轻易兑现的控制手段,因此通过司法控制腐败犯罪,不失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一个突破口。正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反腐败斗争如同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打仗就要选择突破口。反腐败包括多方面的工作,有信访工作、研究工作、宣传教育工作等,这些工作都不能缺少,但又都不能取代查办案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即起到突破口的作用。查办案件是同腐败分子进行的最直接最激烈的较量。反腐败假如不查办案件,无异于练虚功、放空炮,是不会有成效的。同时,查办案件又是衡量反腐败斗争是否深进、是否有成效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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