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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立建全法院在职干警培训制度机制

文秘站 | 编辑:心里医生 2009-11-13录入 | http://www.cnwmz.com |

导词:法官 法院 职业 法律 理论 司法

纪检监察部分监视的教育培训考核组织。

3、建立和完善法官培训考核赏罚机制。建立健全系统的培训考核规章制度,对培训治理、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程序等各个环节进行规定,以规范教育培训的全过程。要把法官培训作为一项硬任务,列进岗位目标进行考核。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不予任职,对培训分歧格的不予续职。凡多次参培考试不及格,取消晋级资格。对于考核不能通过的学员,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将其调离审判工作岗位。

4、统筹教育培训经费。法院在经费预算中,应单独列支法官教育培训经费,且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高院可通过上缴的诉讼费,根据各级法院在职法官人数,依据培训需要,确定一定人均数额,在全省统筹法官培训经费,用于法官培训开支。

5、建立多样化的法官职业化培训内容及方式。面向审判实践,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采用丰富多彩的教育培训方式,坚持实行以专题讲授为主,结合案例教学和研究讨论三位一体的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应为:法律知识和审判技能培训,法官个人素质培训(勤奋、博学意识、接受监视意识、慎独慎微、勇于践行),法官司法调解能力培训,加强司法理论调研和注重司法理论创新。培训方式改为:提问互动、个案分析、理论研讨、考察交流、网络教学、实践锻炼等。

6、延长培训时间。目前,培训时间太短,很多内容囫囵吞枣,参培法官“消化”不了。每期应在半个月以上,让大家有比较充足的时间对培训内容进行理解消化,达到融会贯通。

7、进步法官职业培训层级。全国各级法院不必层层设置专门法官培训机构。中级以下法院主要抓干警在职自学和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不再担任法官集中培训任务。法官职业培训主要应由高院和最高院承担。高院应有专门培训教室、设备,有硕士研究生以上专职教师。培训应按需要接受教育培训,即根据法官自身的需要有选择地接受教育培训,并非要接受“全部”教育培训。

8、培训时要注重开阔法官知识结构视野。对于法官的教育培训,应紧扣立法和法学理论发展的脉搏,加强新法实施和现代法学理论的培训,不断吸取新的立法内容和法学理论成果,塑造一批专家型法律人才。同时,将经济领域、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中的新知识纳进培训的内容,帮助法官保持开放的视野,全面进步素质。

9、培训时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法官作为法治国家法律程序的维护者,尤其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其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公平、正直、善良的品质和独特的人格魅力是必须的。具备了职业道德知识,把握了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才能在日常审判活动和社会交往中往实践、往运用、往行动,才能公正审理案件,调解纠纷,裁判是非,确保司法公正,树立法官高尚的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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