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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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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词:见义勇为 中国 立法 古代

民族政权金政权中,金章宗明昌三年(1192年),“更定品官及诸人亲获强盗官赏制。”[注释]说明金代亦曾实行过对见义勇为、捕捉强盗给予奖励的办法。
元朝是我国北方少数民族蒙古族建立起来的政权。在元代的法律典籍《元典章》、《通制条格》等文献中,曾有多处记载了官民捕捉盗贼,政府给予奖励的条款和事例。早在元世祖忽必烈统治时期,就颁布过奖赏令:“诸人告或捕捉强盗一名赏钞五十贯,窃盗一名二十五贯。应捕人告或捉获强盗赏钞比诸人减半。犯人名下追征,犯人财产不及,官司补支。”[注释]以后,元朝许多皇帝都参考了上述规定并付诸实施。如元成宗大德七年(1303年),成宗下令放支捕盗赏钱,“诸人告获强盗,每名官给赏钱至元钞五十贯,窃盗二十五贯,亲获者倍之”。若有获贼起数照勘明白,“无准折争功之人,必合理赏者。令本处就放横取赃罚钱内给付。如不敷,于际留年销支,持钱内补支,相应为此。”[注释]元仁宗时,针对地方官府拖欠捕捉盗贼赏钱的情况,中书刑部在皇庆元年(1312年)十月下达命令:“捕捉强窃盗贼,赃伏已明,许令有司随即赃罚钱内支赏,庶使人肯专心。”[注释]
明朝时期,除了对勇于捕捉盗贼者给予物质奖励外,还试行了赏官制。在洪武元年(1368年)颁布的《大明令》中规定:“凡常人捕捉强盗一名、窃贼二名,各赏银二十两,强盗五名以上,窃盗十名以上,各与一官。名数不及,折算赏银。应捕之人不在此限。”[注释]可见,明代对捕捉盗贼者的奖赏仅限于常人,也就是说奖励那些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人,鼓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清代沿袭了前朝的奖赏规定。据《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中》记载:“如邻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拿获强盗一名者,官给赏银二十两,多者照数给赏”。对于那些在与歹徒搏斗中受伤的见义勇为者,清政府还另行奖励,“将无主马匹等物变价给赏。其在外者,以各州、县审结无主赃物变给。”[注释]综上所述,自西周以来,中国古代历朝统治者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皆有过明确的立法。只不过由于历史的变迁,许多法律规定早已沉没于史海之中。但透过这些零散的记载,我们仍可看出其发展变化的轨迹,即从最初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发展到后来对见义不为者的严惩、以及对见义勇为者的物质奖励等,这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它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严密性和适用性。
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既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正当权益,使他们在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时不至于缩手缩脚,又有助于弘扬正义,抑制邪恶势力,维护社会的政常秩序。因此,我们说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体现,是中华民族聪明的结晶,即使在今天对我们仍具有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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