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词:证据 规则 适用 外国 系列
刀枪等实物而被法官允
许作为证据时,则由提出方将该物品展示给陪审团或交给陪审团传阅。
假如所提出的为言词证据,那么,提出方就要向法官申请传讯证人,由提出证人的一方先对证人进行询问。例如,控方提出证人时,应先由检察官或起诉律师对该证人进行询问。在询问中,假如辩方律师认为发问不当,就要在该证人回答问话之前立即提出异议,由法官裁决异议成立与否。假如法官裁决异议成立,那么,该问话所期待的回答不具有可采性,证人即不应该就该问话作答,控方也不能再就同样的内容进行发问。但是,在法官裁决之前,提出证人的检察官或起诉律师可以来到法官面前,以陪审团听不见的声音,向法官说明证人可能回答的内容及要证实的事实,以供对异议作裁决时作为参考,同时记入笔录。假如法官裁决异议成立,排除该证言作为证据时,将来就可以在上诉审中再一次提出该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但是,有时候证人回答得非常快,对方律师根本来不及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律师仍然可以在该证人回答后,立即提出事后的异议。假如异议能够成立,那么,就应该将证人的答话删除,并向陪审团说明不得考虑答话的内容。
提出异议时,应当附带说明理由,但对于那些显而易见的原因,也可以省略异议的理由。异议的理由可以是发问的态度和方式,如发问人以诱导方式询问本方证人;也可以是证人答话中包含有意见,或者证言属于传闻、不具有相关性,或者证人不适格等理由。假如法官裁决异议不成立而采纳证据,或者异议成立而排除证据,受不利裁定的一方仍可以表示“抗议”,并要求作成抗议事项清单,由法官签名列入笔录,以供上诉法院复核。
1 2 3 4 5
引用地址:http://www.cnwmz.com/lunwen/200810/604.html
相似搜索:证据 规则 适用 外国 系列 法律论文 论文 返回首页
上篇范文:现代企业中的合同治理
下篇范文:健全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