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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实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文秘站 | 编辑:范文家 2009-11-14录入 | http://www.cnwmz.com |

8、向企业索要“保护费”的;
9、强行向服务对象拉广告,违反规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的;
10、强制服务对象接受不必要的指定服务,从中牟利的;
11、违反规定要求服务对象报销各种用度的;
12、对各种聚众阻工、向企业或客商巧取豪夺等行为采取放纵态度或制止不力的。

(五)有其它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

第四条 问责方式

(一)领导干部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作出书面检查;
2、责令限期整改;
3、通报批评;
4、诫勉谈话;
5、调整工作岗位;
6、停职检查;
7、给予行政处分;
8、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工作职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1、作出书面检查;
2、取消当年评选先、优、模资格;
3、通报批评;
4、扣发奖金;
5、调整工作岗位;
6、给予行政处分;
7、辞退;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管辖范围内一年内投诉达五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对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以上行政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并立即纠正违规违游记为的;
2、主动挽回影响或损失,并及时向服务对象检讨的;
3、检举他人的题目,经查证属实的;
4、有其它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节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1、个人年度内被投诉达二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
2、同时犯有本暂行规定第三条(一)至(五)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
3、认错态度差的;
4、对检举人、证人及治理相对人打击报复的;
5、有其它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七条 领导干部及其工作职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分和单位按照本暂行规定作出处理;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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