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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级治理职员治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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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公道有效地发挥治理职员的才干,打破终身制,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职员考核聘用治理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部分主管以上的所有治理岗位,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上的主要经营岗位(包括承包经营者)。
第三条
本规定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治理职员的选拔、考核和择优聘用,以及治理职员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凡公司治理岗位的治理职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治理职员的选拔、聘任
第四条 凡公司现已有的经营治理岗位(原经营治理者的聘期届满的,或不能胜任的),或因业务需要新增设的经营治理岗位,均采用竞聘上岗。
第五条 公司将需竞聘的岗位的标准和要求公然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旬日内接受竞聘者报名,凡符合条件的职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
第六条 在接受报名的同时,由公司相关部分选出的代表组成临时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竞聘者资格审核和担任整个考评工作
第七条 凡参加竞聘的职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带好所需具备的材料到公司人事部分报名,参加初选。
第八条
公司将符合标准的初选职员及相关材料同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接受公司员工对竞聘者的资格进行评议和质疑,凡评议分歧格,或被发现使用虚假材料的竞聘者,将被取消竞聘资格。
第九条
初选合格的竞聘者,将参加笔试和竞聘演说后,由评选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并同一公布各竞聘者的得票结果。得票最高的前二名竞聘者参加复试。
第十条
复试由公司领导(或委托人事部分)对竞聘者进行口试。口试后,由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人)聘任,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如不能胜任者,由第二名自动接替,前者解聘。
第三章 治理治理职员的考评
第十一条 治理职员在任职期间,应接受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完成。
第十二条 治理职员的民主评议是对其上一个年度的工作表现进行评议,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
第十三条
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由人事部分负责组织安排,由公司领导、各治理岗位的治理职员和群众推举出的职工代表,参加对治理职员的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是由公司各部分通过民主选举出的,代表所在部分的职工行使对治理职员民主评议的权力。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应在广泛征求和汇总所在部分职工对治理职员的意见后,再行使对治理职员民主评议的权力,确实真正做到代表职工的利益。
第十六条 治理职员考评的程序:
1、首先由被考评的治理职员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述职,和扼要陈述新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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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文家 | 写于:200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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