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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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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感谢领导对我的信任,也感谢大家给我的支持,《农药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购药、公道用药》这一章节,由我和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由于时间题目,首先我们简单的学习一下农药的相关法律

《农药治理条例》第二条 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自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农药经营

《农药治理条例》第十八条 以下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职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治理制度和治理手段。

第二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公道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第二十条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分歧格的农药。

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药储备工作

贮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留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进口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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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文家 | 写于:200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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