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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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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3)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抵押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   号:
  电话:  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
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
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  万元整,抵押率为  %。
实际抵押额为  万元整。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  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
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抵押价
额  %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 抵押财产中的  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
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
意。
  第六条 抵押财产意外毁损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
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主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
议。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
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公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
乙方并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
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续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
撤销,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
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
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甲方保管不
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
产。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乙方保管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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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文家 | 写于:20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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